關於婚姻的問題

關於婚姻的問題

問題:聖經如何說婚姻的? 創世紀中記錄了神對婚姻的教導。「亞當說,這是我骨中的骨,肉中的肉,可以稱她為女人,因為她是從男人身上取出來的。因此,人要離開父母與妻子連合,二人成為一體」(創世紀2:23-24)。神造了男人,然後用男人「骨中的骨」造了女人。這個記錄下來的過程告訴我們神用了亞當的一根「肋骨」(創世紀2:21-22);希臘文中的字面意義指人的一側。

由於夏娃取之於亞當的「一側」,那麼她就屬於他的那側。「亞當便給一切牲畜和空中的飛鳥、野地走獸都起了名,只是他沒有遇見配偶幫助他」(創世紀2:20)。「幫助和遇見」這兩個詞在希伯來文中是同一個詞。它是「ezer」這個詞,來源於一個主要詞根,意思是環繞,保護或輔助,幫助,助手,援助者。所以,它的意思是幫助,輔助或協助。夏娃被造陪伴在亞當身邊做他的「另一半」,作他的幫手和助手。一個男人和女人一旦結婚就成為「一體」。新約裡對這個「同一性」發出忠告。「既然如此,夫妻不再是兩個人,乃是一體的了。所以,神配合的,人不可分開」(馬太福音19:6)。

使徒保羅的幾封書信中講到關於婚姻問題及重生的信徒應該如何處理婚姻問題,這在聖經的教導中具有權威性。我們在哥林多前書7章和以弗所書5:22-33中找出有關段落。把這兩段經文結合起來學習,給信徒提供了聖經的準則,可以用它組成一個讓神喜悅的婚姻關係的模式。

以弗所書裡的經節對成功維護聖經式的婚姻尤其具有深遠意義。「你們做妻子的,當順服自己的丈夫,如同順服主。因為丈夫是妻子的頭,如同基督是教會的頭,他又是教會全體的教主」(以弗所書5:22-23)「你們做丈夫的,要愛你們的妻子,正如基督愛教會,為教會捨己」(以弗所書5:25)「丈夫也當照樣愛妻子,如同愛自己的身子,愛妻子便是愛自己了。從來沒有人恨惡自己的身子,總是保養顧惜,正像基督待教會一樣」(以弗所書5:28-29)「為這個緣故,人要離開父母,與妻子連合,二人成為一體」(以弗所書5:31)。

作為重生信徒的丈夫和妻子,一旦採用這些原則來協調兩人之間的關係,就會出現一個遵循聖經教導的婚姻。它不是一種不平衡的關係,而是基督作為丈夫和妻子的頭的一種平衡觀念。因此,聖經關於婚姻的概念是兩個獨立的人合二為一,也就是基督和他的教會合二為一的寫照。



聖經如何說婚姻的?

問題:讓婚姻持久 – 什麼是關鍵? 使徒保羅說只要丈夫活著,妻子就受「約束」。「就如女人有了丈夫,丈夫還活著,就被律法約束;丈夫若死了,就脫離了丈夫的律法」(羅馬書7:2)。由此搜集到的原則是:配偶中的一方去世之後,婚姻的約束就終止了。這是神的觀點,與當世婚姻的現狀有甚少關聯。現代社會有超過51%的婚姻以離異告終。這意味著超過半數的夫妻在結婚誓言時所說「直到死才分離」的話不會持續到那一刻。

所以問題就變成: 結了婚的夫妻應該怎麼做才能把婚姻維持到「我們到死才分離」?首先也是最重要的是服從神並聽他的話。這個原則應該在結婚前和男女尚未結合時就產生作用。神說,「二人若不同心,豈能同行呢?」(阿摩司書3:3)?對重生的信徒意味著不要跟非信徒展開親密關係。「你們和不信的原不相配,不要同負一軛。義和不義有什麼相交呢?光明和黑暗有什麼相通呢」(哥林多後書6:14)?如果遵循這個原則,就能省掉許多之後婚姻中的傷心和痛苦。

另一個使婚姻長久的原則是丈夫應該服從神,要愛、敬重和保護妻子如同對待自己的身體一樣(以弗所書5:25-31)。另一方面,妻子應該服從神,並如「順服主」一樣順服自己的丈夫(以弗所書5:22)。男女間的婚姻關係是基督和教會之間關係的屬靈寫照。基督把自己奉獻給教會,他把教會當作他的「新娘」一樣去愛,敬重和保護(啟示錄19:7-9)。

當神在人類第一個婚姻中把夏娃交給亞當,夏娃由亞當身上的「肉和肋骨」而造(創世紀2:21) ,他們成為「一體」(創世紀2:23-24)。這個觀念在現代社會被遺棄。成為一體的含義遠不止肉體上的結合;它指心靈和精神上的統一。這種關係遠遠超出感官和感情上的吸引,它進入一種只有兩人都順服神和對方,才能共同達到的一種屬靈境界。這種關係不是由「我或者我的」,而是由「我們或我們的」組成;這是維持長久婚姻的秘密。夫妻雙方都爭取讓婚姻天長地久,直到其中一人死去。確保丈夫和妻子關係持久,那必榮耀主;這也鞏固了與神關係的持久。



讓婚姻持久 – 什麼是關鍵?

問題:關於離婚和再婚聖經怎麼說? 首先,不管一個人對離婚有什麼樣的看法,記住聖經瑪拉基書2:16a上說的很重要:「耶和華以色列的神說:『休妻的事是我所恨惡的』」。依照聖經,神對婚姻的計劃是終身的承諾。「既然如此,夫妻不再是兩個人,乃是一體的了。所以,神配合的,人不可分開」(馬太福音19:6)。儘管如此,神意識到婚姻牽涉到兩個罪人,離婚將不可避免。舊約中,神制定了律法來保護離婚者的權利特別是婦女(申命記24:1-4)。耶穌指出因為人心之硬而制定這律法,並不是神想要的(馬太福音19:8)。

關於離婚和再婚的爭論主要是圍繞耶穌在馬太福音5:32和19:9中說的話。「若不是為淫亂的緣故」大概是經文中提到的唯一神允許離婚和再婚的理由。釋經家理解這個「例外」是指婚姻靠媒妁之言時代發生的「對婚姻不忠誠」。按猶太人的傳統,男女一旦訂婚就被認為是夫妻了,在「訂婚」期間和婚後發生的不道德行為是離婚的唯一理由。

但是在希臘文中,「對婚姻不忠誠」的意思包括各種形式的性的不道德行為,它可以指私通,嫖妓,姦淫等等。耶穌可能是說如果發生性不道德行為,離婚是可以的。性關係是繩系婚姻關係必不可缺的一部分「二人成為一體」(創世紀2:24;馬太福音19:5;以弗所書5:31)。因此,由於婚姻之外的性關係破壞了這種結合而成為離婚的理由。耶穌也講到了再婚:「另娶」(馬太福音19:9)表明在某種特定情況下(不管如何解釋)離婚和再婚是被允許的。但注意只有無辜的一方被許可再婚。儘管經文中沒有說,神允許離婚後再婚是對被傷害一方的憐憫,而不是針對有性不道德行為的一方。也許有「犯罪方」被允許再婚的例子——但在經文中沒有這個概念。

有些人把哥林多前書7:15當作另一個「例外」:如果非信徒跟信徒離婚,信徒再婚是許可的。但是,經文並未提到再婚,只是說如果不信的配偶要離去,信主的不必束縛在這樣的婚姻中。另外有些人主張儘管聖經上沒說,虐待(配偶或孩童)也應該成為離婚的理由。這可能是一個很好的例子,但我們不應該擅自推斷神的話語。

無論「對婚姻不忠誠」的含義是什麼,它是允許人們離婚,而不是要求人們離婚;這就是為什麼有些例外原因站不住腳。即使發生了姦淫,一對夫妻也可以藉著神的恩典,學習饒恕並開始重建他們的婚姻關係。神寬恕了我們那麼多的罪,我們可以學他的樣子去饒恕姦淫的罪(以弗所書4:32)。很多時候,配偶毫無悔改之心並繼續不忠行為,這種情況下就可以應用馬太福音19:9所述。許多人在離婚之後很快又結婚,而神可能希望他們持守單身。神有時要人單身,這樣他們就沒有分心的事(哥林多前書7:32-35)。有些情況下離婚之後再婚是一種選擇,但不是唯一的選擇。

令人苦惱的是基督徒的離婚率跟世俗的離婚率幾乎一樣高。聖經清楚地說神厭惡離婚(瑪拉基書2:16),和好與饒恕應該是信徒生活的標誌(路加福音11:4;以弗所書4:32)。神看出會有離婚,即使是在他的兒女當中。如果出現了馬太福音19:9可能沒有說到的情況,離異或再婚的信徒不應該感到神對他們的愛少了。神常使用基督徒的不順服行為就成大好無比的。



關於離婚和再婚聖經怎麼說?

問題:基督徒和非基督徒約會或者結婚對嗎? 哥林多後書6:14說, 「你們和不信的原不相配,不要同負一軛。義和不義有什麼相交呢?光明和黑暗有什麼相通呢?」儘管這段經文沒有特別提到婚姻,但它肯定對婚姻有啟示。往下繼續說,「基督和彼列有什麼相和呢?信主的和不信主的有什麼相干呢?因為我們是永生神的殿,就如神曾說:『我要在他們中間居住,在他們中間來往。我要作他們的神,他們要作我的子民。』又說:『你們務要從他們中間出來,與他們分別,不要沾不潔淨的物,我就收納你們。』」(哥林多後書6:15-17)。

聖經繼續說,「你們不要自欺,濫交是敗壞善行」(哥林多前書15:33)。與不信的人有任何親密的關係會迅速且極易阻礙你在基督裡的成長。我們受呼召向失落的人傳福音,但不是與他們親近。與非信徒建立誠摯的友誼並沒錯 – 但因該就此為止。如果你跟不信的人約會,那你把什麼當作首要的,跟他們談戀愛還是為基督贏得他們的靈魂?如果你與非信徒結婚,兩個人怎麼培養在靈裡的親密?如果你們對於宇宙中最重要的問題 – 主耶穌基督都達不成共識,又談何建立有質量的婚姻呢?



基督徒和非基督徒約會或者結婚對嗎?

問題:我離婚了。根據聖經我能再婚嗎? 我們常收到這樣的問題,「由於這樣那樣的原因我離婚了。我能再結婚嗎?」 – 或者 – 「我離婚兩次了 – 第一次由於配偶的不忠,第二次因為彼此不相容。我現在跟一個離過三次婚的男人約會 – 他第一次離婚因為不相容,第二次因為他自己出軌,第三次因為他的妻子不忠。我們兩個能結婚嗎?」這樣的問題很難回答,因為聖經沒有詳細說一個人出於什麼樣的理由是否能在離異之後結婚。

我們可以確信的是 – 神恨惡離婚(瑪拉基書2:16)。神為結婚夫婦的計劃是:在配偶活著時盡可能長久地維持婚姻(創世紀2:24;馬太福音19:6)。唯一一種允許再婚的特殊情況是因為淫亂導致的離婚(馬太福音19:9)- 即使這一點在基督徒中也有爭議。另一種可能是不信主的配偶離開了信主的配偶 (哥林多前書7:12-15)。這段經文儘管沒有特別說再婚,但它強調了婚姻的維繫。在我看來身體上,性關係上或者感情上嚴重的虐待可以構成離婚的充分理由,並可能再婚。然而聖經沒有給我們明確的教導。

在這個問題上,我們確信知道兩件事。 (1)神厭惡離婚(瑪拉基書2:16)。(2)神是憐憫和饒恕人的。每一樁離婚都是罪的後果,無論涉及到的是一方或雙方。神饒恕離婚嗎?當然!離婚不會比其它的罪難得饒恕。通過對耶穌基督的信,所有的罪都可得赦免(馬太福音26:28;以弗所書1:7)。如果神赦免離婚的罪,等於說你可以自由再婚了嗎?不一定。神有時呼召人保持單身(哥林多前書7:7-8)。單身不應該被看作受詛咒或懲罰,而是一個全心事奉神的機會(哥林多前書7:32-36)。神的話確實告訴我們,與其慾火攻心,不如嫁娶(哥林多前書7:9);也許有時也適用於離異後的再婚。

那麼,你可以或應該再婚嗎?我不能回答這個問題。最終,它取決於你,你的未來配偶和神,神是最重要的。我能給你的唯一忠告就是求神賜給你智慧,教你如何去做(雅各書1:5)。敞開心扉禱告,誠懇地求神將他的願望放在你的心裡(詩篇37:4)。尋求神的旨意,(箴言3:5-6)跟隨他的引領。這就是我最好的忠告。



我離婚了。根據聖經我能再婚嗎?

問題:性生活中基督徒夫妻允許/不允許做什麼? 聖經說「婚姻,人人都當尊重,床也不可污穢,因為苟合行淫的人,神必要審判」(希伯來書13:4)。聖經沒有說在性方面丈夫和妻子允許或不允許做什麼 。夫妻被教導「不可彼此虧負,除非兩相情願」(哥林多前書7:5a)。這節經文大概道出了婚姻中性關係的原則。無論做什麼,都應該是雙方同意的。不應該鼓勵或強迫任何人做他們不舒服或認為錯誤的事。如果丈夫和妻子都同意要嘗試某件事(譬如口交,不同體位或性用品等)- 聖經沒有寫任何他們不可嘗試的理由。

有幾件事是絕不允許已婚夫妻在性方面做的。實踐「換妻(夫)」和「多帶一個」是明顯的姦淫(加拉太書5:19;以弗所書5:3;歌羅西書3:5;帖撒羅尼迦前書4:3)。即使你的配偶允許,贊同甚至參與,姦淫也是罪。色情表現為「肉體的情慾,眼目的情慾」(約翰一書2:16),因此受神咒詛。除了上述兩條,聖經沒有特別禁止夫妻之間要做的事 – 只要能使雙方滿意。



性生活中基督徒夫妻允許/不允許做什麼?

問題:妻子得順服丈夫嗎? 關於婚姻,也涉及到日常生活,這是一個很重要的問題。神在創世紀中設計了順服的行為。起初,並沒有罪,除了神的權威,沒有其它凌駕於人之上的。當亞當和夏娃違背了神,罪進入世上,這就需要權威了。因此,神樹立了需要加強土地律法的權威,並提供我們需要的保護。首先,我們需要歸順神,那是唯一真正服從他的途徑(雅各書1:21和雅各書4:7)。在哥林多前書11:2-3,我們發現丈夫順服基督就像基督順服神一樣,然後經文說妻子應該照著丈夫的榜樣順服她的丈夫。其它有關基督順服神的經節可以在馬太福音26:39和約翰福音5:30中找到。

順服是對充滿愛的引領的一種自然反應。當丈夫愛他的妻子如同基督愛教會一樣(以弗所書5:25-33),順服就是妻子對丈夫的自然反應。希臘文中順服(Hupotasso)是個持續性的行為動詞。它的意思是順服神,我們的領袖,我們的丈夫不是一時的決定。它是我們思想的一種持續態度,成了一種行為模式。以弗所書5章所說的順服不是信徒對一個自私跋扈的人的一味屈服。聖經中的順服設計的是在兩個屬靈的信徒之間彼此忍讓並服從神。順服是雙行道。順服是一個榮幸和完整的位置。當妻子像基督愛教會一樣被愛時,順服是不難的。以弗所書5:24說,「教會怎樣順服基督,妻子也要怎樣凡事順服丈夫」。這句經文是說妻子要在每件正確合法的事情上順服丈夫。所以,妻子沒有責任違背律法或忽略她和神的關係。

女人由亞當身側的肋骨而造;不是由他的頭腦而造去統治他,也不是由他的腳足而造受他羈絆;而是由他的身側而造與他平等,在他的臂膀之下受他保護,靠近他的心臟去被他愛。以弗所書5:21中的「順服」和5:22中的是同一個詞。信徒彼此順服出於對基督的敬畏。19-21節列出所有被聖靈充滿的結果(5:18)。聖靈充滿的信徒是喜愛敬拜的(5:19),感恩的(5:20),順服的(5:21)。在22-33節中保羅順著關於聖靈充滿式生活的思路把它應用在了丈夫和妻子身上。



妻子得順服丈夫嗎?